当前位置: 首页 >> 协会介绍 >> 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

新疆兵团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3-5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均由律师代表大会在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司法局党委推荐,提交律师代表大会聘任。

律师代表大会有下列职权

1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2、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4、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均由律师代表大会在执业律师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司法局党委推荐,提交律师代表大会聘任。新疆兵团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3-5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新疆兵团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3-5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新疆兵团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3-5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