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3 - 1)字(2015)000132号
上海淳元律师事务所:

你(你单位)于2015年10月15日向提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申请注销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予以注销。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5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