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3 - 1)字(2015)000288号
王五:
你(你单位)于向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者申请公证员执业审批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王五在上海市闵行公证处从事公证员工作。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公证员执业证)。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