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病故,女儿与继母之间的遗产之争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系继母女关系。张某2岁时父母离婚,9岁时爸爸与王某再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某与其同父异母的弟弟从小一起长大,感情很好)。去年张某父亲患脑瘤去世(去世前留有公证遗嘱一份,张某不知晓此事),张某与继母王某、弟弟三人仍旧共同居住在周家渡辖区一套四室二厅的商品房中。今年,二十五岁的张某准备结婚,因男友无住房,所以打算结婚后与男友一同住在这套四室二厅的房屋中,这引发继母王某的强烈不满。继母不仅不肯与张某男友见面,还把张某的户口簿藏起来,不让张某办理结婚登记,理由是男友经济条件差,本人又不优秀。之后,张某和男友一起上门找王某理论,提出一定要把婚结在家里,否则决不罢休,继母也不甘示弱,坚决反对,多次叫来同事一起论理。张某又和男友一起将王某堵在家里争吵,王某连续几天拨打110报警。最激烈的一次,张某还把生母、外婆、舅舅、阿姨等都叫来,双方越吵越凶,说什么爸爸买的房子女儿为何不能在里面结婚,矛盾不断升级,从言语冲突发展到肢体冲突,家里的桌子凳子四脚朝天,满地玻璃碎片,当即拨打110。由于是家庭住房矛盾,在民警的劝说下,双方同意到周家渡老娘舅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作为社区的“老娘舅”,我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常见又特殊的关系一旦处理的不好,会影响到家庭和谐。而家庭中的不和谐因素,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就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大局。为尽快化解矛盾、平息事态,我及时与双方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召集双方当事人来工作室进行“面对面”协调。

(一)热心接待,安抚情绪。双方当事人如约来到调解工作室。一进门,张某就指着继母嚷嚷着:“这套房屋是我爸爸生前做生意赚的钱买的,那时你们还没结婚,房产证上也只有我爸爸一个人的名字,父母离婚后,作为他的女儿我肯定有份,我在这房子里结婚是天经地义。”那继母也不甘示弱,还击道:“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吗?现在让你住都是客气的,再吵就滚出这屋子”。我马上安抚下当事双方的激动情绪。我先问王某为何不让张某登记结婚,王某说:“张某原来在一所市重点中学读高中,就是认识了这个男友后,影响了学习,只考上大专,这个男孩事业上又一事无成,所以这个男友我一直反对。而且他们说结婚没房子,要住在我这里。”张某的舅舅插话:“要不你把房屋房款的三分之一折价给张某(少说一点也有150万),否则就在该房结婚”。眼看双方剑拔弩张,我立即控制场面,请奶奶、舅舅、男友等旁系人员离场,留下张某和王某俩人。

(二)耐心倾听,查找根源。待双方的情绪都有所缓和后,王某突然把我拉到一边,悄悄说:“张某的爸爸生前有份公证遗嘱,写明把这套房子全部留给我一人,张某只可分得存折上部分钱。张某现在还不知道呢”。我对她说:“父亲留有公证遗嘱一事应该让张某知道,这对处理你们之间的纠葛有好处。但是不管张某在哪结婚,她到了结婚年龄,你都不能阻挠她。”王某点点头,好像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为了利于矛盾的解决,我请王某回避,向张某坦明了他爸有份公证遗嘱及其内容。张某非常震惊,几乎晕倒,哭丧着说:“爸爸在病重期间曾多次说过要将房子及财产平分给我和弟弟,为何突然变卦,这不可能,我不相信。”至此,我了解了双方的顾虑,找到了矛盾的焦点:张某对爸爸公证遗嘱的真实性有所怀疑;王某则担心万一张某在家里结婚,就占着房子不肯再搬出去。于是,我请双方当事人先回去,待实地走访掌握情况后再做协调。

(三)实地求证,消除疑虑。为尽快解决纠纷,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两天后,我陪张某来到卢湾区公证处查看她爸的遗嘱,在公证人员的配合下,我们看到了她爸遗嘱的内容,并证实了确有公证遗嘱的存在,并且就当时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供的材料也一一进行了查看核实。从公证处出来,我向张某说明,如果父亲没有遗嘱,张某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可以与其继母、弟弟平分其父遗产,但父亲生前留下了公证遗嘱,而且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要高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及口头遗嘱,所以目前只能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财产继承,即张某可得到爸爸存款的一半(约10万元)。听完我的解释,张某不得不接受这一现实,她显得非常失落,但她希望我能帮她争取更多的利益。

(四)以情感人,亲情教育。在了解到张某与其同父异母的弟弟关系很好时,我随即联系了其尚在读高中的弟弟。弟弟对发生在妈妈和姐姐之间的矛盾很是无奈,他表示妈妈和姐姐都是他最亲的人,都是他非常喜欢、非常爱的人,他不想任何一方受到伤害。如果妈妈对姐姐不好,处理不好此事,他将不能原谅妈妈。回到工作室,我立即联系了王某,一是告诉她张某对自己曾经冲动的举动表示后悔,二是告诉她如果这次矛盾纠纷处理的不好,可能会影响她和儿子的感情,希望她从亲情的角度出发再多为张某考虑考虑。经过几个小时的谈话,王某的口气终于有所转变,说:“我曾为张某准备了些金条和一套红木家具,如果张某能认可这份公证遗嘱到公证处签字的话,我还是愿意在财产上多给她一些”。听到王某有所松口,我感到双方再次协调的时机成熟了,于是再次牵头召开协调会。

(五)各退一步,达成协议。张某得知继母愿意将家里的金条和红木家具给自己时,对立情绪有所缓解,但她又提出她现在急需钱,家具也没地方放,要继母将700克金条和家具折价,给她50万现金。我语重心长地规劝张某:“金条和家具是你爸爸留给你的纪念,况且黄金还在升值,你应该保留着”。然后,我又对王某说:“看得出,张某从小和你住在一起,得到了你的关爱,况且她和弟弟关系那么好,你看看能否再为张某多考虑一下,为了她以后的生活。”王某非常动情,回应道:“是啊,我今天出门时,儿子还哭着对我说:“妈妈,我不想失去这个姐姐。”听到这话,张某也落泪了,王某哽咽着说:“这样吧,你爸爸存折里的20万元都给你,以后你要照顾好你自己”。此时,张某扑到王某身上,母女俩抱头痛哭。我立即为她们起草了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签字后,我又陪同母女俩到浦西派出所、物业公司,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继承等相关手续。分手时,张某感动地说:“陆老师,太感谢你了,我已把你当成长辈,搬家、结婚时,我都会请你的,你可要来参加啊!

调解心得

继承纠纷通常是因为遗产分割产生争议所致,纠纷往往发生在与被继承人有着血亲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并往往涉及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与死者的亲情纠葛。因此,妥善解决遗产分割纠纷,对维护家庭和谐、社会安定尤为重要。在调解这个纠纷时,我自始至终关注了法理情三者的结合:法(即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应高于其他类型的遗嘱)、理(即在公证遗嘱的基础上,要为张某合理地多争取一些利益)、情(即亲情的呼唤,将王某的儿子作为母女俩的亲情桥梁),使这一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在整个矛盾纠纷的调处过程中,我坚持做到“四心”:热心接待,让当事群众有亲近感;耐心倾听,让当事群众有认同感;细心说教,让当事群众有信任感,诚心解决,让当事群众有正义感。

运用的主要调解方法:一是“背对背”法。在双方当事人情绪都比较激动、容易激化矛盾时,让双方当事人分置两室,互不见面,我从中周旋,分别就当事人存在的错误认识和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待火候成熟,双方争议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再同场调解。二是借助力量法。张某同父异母的弟弟在化解张某与王某的纠纷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他是双方当事人感情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巧借第三人的力量,使双方握手言和,重续往日亲情。这些方法在处置社区矛盾和纠纷过程中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处理此纠纷当天回到家时,已是深夜,虽然满身疲惫,但是只要一想到母女俩和好如初,我就感到非常欣慰。倾注一片挚爱,融入一片情怀,我用实际行动诠释着一名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社区矛盾、促进社区和谐的情怀与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