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
1984年10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08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2年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6年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2018年10月13日第九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市)设立市律师协会联络站、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会员联系,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